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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视角下的墓地研究状况

来源:2023-05-25 07:18:36

    在人格的视角下,检视墓地的权利,需探讨三个问题。其一,人格因素在墓地的肇始和发展进程中,有无历史作用,两者是否存在融合度的问题;其二,死者物质性人身遗骸的性质及其归属,涉及死者是否具有权利能力的问题;其三,探析具有人格情感因素的财产在民事客体中的地位及特征,并需论证墓地是否属于具有人格情感因素的财产。

                            汇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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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格因素在墓地历史沿革中的源流考问题,法学界对此近乎没有专题性的研究。相较之下,考古学、人类学、民俗学和历史学等其他学科却少量涉及了该问题,但均系在各自学科下的简要叙述,并未结合法制思想史和法制史进行论析。

    死者的权利能力问题源起于对死者的名誉保护的研究,对此问题的探讨英美法系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大陆法系始于20世纪70年代。死者是否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成为讨论的重点,众多理论纷涌叠至。我国关于死者的权利能力问题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学术上形成了几种主要观点,并有较多的学术论文及专著。如死者权利保护说、死者利益保护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以及人格利益继承说。

    在笔者所能搜索到的资料范围内,在美国和英国的侵权法上,死者并不能成为权利人。但在德国法上,存在争议。德国的立法上对死者的人格权并没有规定,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判例承认死后人格权的保护,禁止对死者公然侮辱或者诽谤,而德国宪法法院则在判例中坚持否定死者继续享有人格权。

    相较之下,死者物质性人身遗骸的法律属性问题远为繁复。不但其自然物的属性与民法之物的界定存有天然的矛盾之处,而且随着现代生物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的医疗、文化和艺术需求与人性伦理、人类尊严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使得该问题的辨析变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当前,学界存有多种观点,可归纳为“物说”和“非物说”两种主要学说。前者认为尸体为物,但基于该客体性质的特殊性,又分为若干观点。我国内地、台湾地区和日本,均以“物说”为通说。后者将尸体摒除于物外,亦存有多种观点。其中,以人格残留说较有代表性,德国的晚近学说和其最高法院的判例采此说,葡萄牙和俄罗斯的民法典中亦有类似规定。

    传统的财产和侵权法理论一般不承认财产中的人格利益。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和司法实践逐渐关注到这一问题,但并没有形成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