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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消灭

来源:2023-05-23 06:59:20

    依前文所述,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灭失包括合同期限届满的丧失和应国家的征收、征用政策而丧失。

                           汇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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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因购墓合同期限届满的丧失。《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购墓者通过与目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墓地使用合同的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自动续期,但要继续缴纳墓地使用的相关费用。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可以看出,墓地使用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既然存在期限就必然会到期,虽然但书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继续的条件,但这是一种选择性条件,购墓者有选择不续期的权利,这样就会产生20年期满,墓地使用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其次,因墓地的迁移、征收和征用而丧失。墓地,受我国传统习俗和玄学的影响,具有特殊的地位,死者的家属在选择墓地时,风水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人认为人死后灵魂不灭,一块象征意义上的好墓地不仅能表达对逝者的尊敬还能庇佑后人,因此对于坟墓的迁移大多数人存在抵触的情绪,这就意味着在解决墓地的迁移、征收和征用问题时应该慎之又慎。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问题做出规定,但是依情理而言,首先应当肯定的是非基于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应对墓区进行迁移;其次,应当提前通知并沟通死者的家属,可以参考英国的“双层墓地”通知形式,做到及时、合情又合理,尽量免除不必要的纠纷;最后,要对被迁移的一方给与补偿,虽然精神利益的损失无法弥补,但还是应该通过物质利益的补偿来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墓地所伴随的特性意味着墓地使用权的丧失不应草率处理,妥善解决因权利丧失产生的后续问题才是根本之道,只有如此才能维护人们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