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双重主体的特点,取得方式也各有不同。首先,对于墓地经营者来说,其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来自于国家土地的出让,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了满足民众对土地的需求,国家土地按照不同的土地用途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方式赋予,建墓单位凭借一系列申请文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方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汇龙园,上海公墓
其次,对于购墓者来说,从各地方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规定来看,购墓者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与墓地经营人签订墓位的买卖合同,虽然这种买卖合同名称有所不同,但本质都是通过买卖协议的签订获得墓位的使用权,合同事项除了包括一般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外基于其特殊性,在合同标的的价格方面有特殊要求,墓位的价格不是由各墓地经营者自主决定,而是应由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墓地的价格标准,以免造成经营性墓地交易市场的紊乱。值得一提的是,在确定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属性的前提下,鉴于墓地属于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应当完善相关登记制度,需要定期对墓地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对,防止用户私自对外出让、转租墓地使用权情况的发生。